一、准则解读
在医患关系中,红包不可能成为医护与患者之间的“润滑剂”,相反,它是干扰正常就医秩序的“绊脚石”,不仅加重病人经济负担,也影响医患关系、损害行业形象。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(以下简称《九项准则》)规定:“不准收受患方红包”。医务人员应该恪守医德、严格自律,拒收红包,树立良好医德医风,让“白衣天使”实至名归。
二、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第五十六条:
违反本法规定,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:
(一)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;
(二)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,或者未经亲自诊查、调查,签署诊断、治疗、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、死亡等证明文件;
(三)隐匿、伪造、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;
(四)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、精神药品、放射性药品等;
(五)利用职务之便,索要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,或者违反诊疗规范,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、治疗造成不良后果;
(六)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。
三、相关条文链接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二十一条:
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
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》第十九条: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:
(一)贪污、索贿、受贿、行贿、介绍贿赂、挪用公款的;
(二)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;
(三)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、礼金、各种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的;
(四)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;
(五)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;
(六)违反国家规定,从事、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;
(七)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。